高雄市銀髮族市民農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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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 雄 市 銀 髮 族 市 民 農 園 使 用 契 約 書
社團法人高雄市社區大學促進會(以下簡稱甲方)接受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委託辦理高雄市銀髮族市民農園,提倡以互助互惠之原則,提供本市銀髮族市民體驗大自然儉樸農耕休閒生活。有關使用辦法及權利義務,甲方與農園使用者(以下簡稱乙方)經雙方同意約定下列條款:
第一條 乙方申請使用本農園須有設籍高雄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市民,且有耕作行為能力者,夫婦限申請一個單位。
第二條 乙方使用權利有效期限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。唯因本農地係市有土地,配合都更等政策規劃時,甲方保有提前公告收回之權利,乙方應配合。
第三條 乙方應於簽約之日繳交共同基金費用伍佰元整及伍佰元清潔保證金,費用用於志工、耕種農友之婚喪喜慶及疾病慰問或其他相關活動之額外不足費用。配合甲方清潔管理者,清潔保證金於承租結束前退還。
第四條 乙方有下列情事一項者,甲方有權立即終止使用契約,且乙方所繳之互助聯誼費用、清潔保證金不予退還,提撥至本農園專戶應用,並停止當年農地、農具和設施使用權及次年申請權。(如無違反任何規定事項而乙方自動放棄耕種資格,自開始耕種之日算起,三個月內可申請退還所繳互助聯誼費用,超過三個月,不予退還)
一.在本農園使用農藥、除草劑及化肥。
二.使用之土地有雜草叢生或半個月以上未耕種等情事,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,逾期仍未改善者。
三.乙方對承租土地範圍、使用工具未善盡管理責任,以致工具遺失、損害農園設施、經甲方通知要求賠償,逾期仍未賠償者。
四.乙方自行將使用權轉讓他人。
五.在農地上搭建任何設施(作物用遮光塑膠網、灑水器除外)。
六.乙方使用承耕土地權利耕種範圍外,不得任意耕種或改變田埂大小,經甲方發現勸導並設立改善期,逾期仍未改善者。
七.農作物收成不以營利為用途,經甲方通知改善,仍未改善者。
八.借本農園使用名義推銷個人事業,經甲方通知改善,仍未改善者。
九.農園每月例行清潔打掃日,連續3次未參與者。
十.其他不當作為有違害本農園之情事,經甲方通知改善,仍未改善者。
第五條 使用期間屆滿時,乙方應回復農地原狀;無條件自行清除所有地上物。
第六條 乙方不得以本農園之使用契約要求農保或其他權利。
第七條 本農園屬公益服務之市有土地,有回饋社會或扶助弱勢活動,應共同響應。
第八條 乙方須負責承耕土地權利耕作範圍內之清潔管理,如遇特殊狀況(環境稽查、天災事故等),須配合甲方進行清理。若遭衛生單位開罰,乙方須無條件負擔相關罰鍰。
第九條 農園一般工具之借用,應向甲方登記借用,若為特殊工具請自備。
第十條 乙方在本農園栽培作物種類以半年生作物為準,種、苗及肥料自備。
第十一條 不得種植政府明令禁止之作物,如:大麻、罌粟花…等,栽植作物違反規定,經甲方要求改善逾期者,甲方得逕予撤銷使用權。
第十二條 乙方所栽種之作物甲方不負保管與必然收成之責任,所栽植作物如有遺失、毀損或收成不佳的現象,由乙方自行承擔。
第十三條 乙方不得竊取土壤,違者將交由甲方裁示處分。
第十四條 本契約期間,若高雄市銀髮族市民農園實施計畫之承辦單位有變更或異 動,乙方應與新承辦單位重新簽署使用契約,本契約則自承辦單位變更之日起,即為終止。
第十五條 本契約書乙式兩份,甲方、乙方各執乙份。
第十六條 是否同意學術研究所需,而同意甲方將相關報名資料予研究單位所用
□是 □否
本人同意遵守上述之各項約定
乙方(立約契約書人):
甲方(承辦單位):社團法人高雄市社區大學促進會
負責人:王炳文
統一編號:17001708
地址:高雄市前鎮區民權二路331號2F
連絡電話:07-3381065 黃先生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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